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具体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即限于物质性损害,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注意】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法益里包括了非物质损害,而公共安全这种法益里不包括非物质损害。
3、法律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自主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使用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5、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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